台湾警察“张磊”开枪无罪,没有对比,没有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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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贵州警察枪杀村民案
(民警张磊被判8年)
罪犯张磊出狱了,此前他的身份是人民警察。2013年6月21日,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2日16时14分,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派出所值班协警王道胜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人在坡贡镇粮管所门口打架,要求出警,张磊随即带领王道胜驾驶警车赶到现场,见郭永文、郭永华与代寸忠、代朋良正在抓打,张磊、王道胜上前制止,郭永华、郭永文不听劝阻,反而上前抓打张磊、王道胜。张磊便将郭永文推倒在地,郭永文捡起砖头准备打张磊,张磊见状掏出手枪进行警告,郭永文被迫将砖头扔掉,此时郭永华也被王道胜制服,随后张磊、王道胜便带着郭永华、郭永文、代寸忠和代朋良回派出所调查处理。行至坡贡镇政府岔路口时,遇到郭永志,郭永志得知与代家发生打斗的情况后便准备去打代寸忠,被张磊、王道胜阻止,郭永华和郭永志转而抓扯张磊,将张磊推到街道边沟里,张磊起来后,面对郭永志、郭永华的抓扯往后退,同时掏出手枪朝天鸣了一枪示警,郭永志郭永华继续向张磊扑去,张磊边退边朝天鸣了第二枪示警,郭永志仍上前与张磊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张磊击发第三枪击中郭永志右大腿。随后,张磊持枪的右手挣脱郭永志抓扯,朝右前方击发第四枪,击中郭永华左面部,郭永华中枪倒地死亡,此时郭永志仍扑向张磊继续抓打,张磊击发第五枪,击中郭永志的左额颞部,郭永志中枪倒地死亡。张磊随即用手机分别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蔡家禹和坡贡镇镇长吴昕报告了处警过程中开枪致人死亡的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磊在依法处警过程中,遭到被害人郭永志、郭永华的暴力阻挠和攻击,经鸣枪示警无效后,近距离开枪造成二被害人死亡,张磊的行为是制止二被害人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二被害人以暴力方法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具有明显过错,但二被害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危及张磊的生命安全,张磊枪击导致二被害人死亡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个判决堪称经典中的奇葩,奇葩中的经典。判决书让广大基层民警内心犹如大热天里一道冷空气,从此出警能不带枪最好都不带枪,带了比不带还麻烦,还危险。就是开起枪也是扭扭捏捏犹犹豫豫的,就怕将自己送进牢房中,甚至我们可以有理由怀疑四川仁寿派出所长本来可以不用牺牲…
没有对比,没有伤害…
台版“张磊”:二审均无罪
据台检方指控称,2013年8月13日晚间,台北市警方拦下检查涉嫌盗窃的黎某,黎某拒绝被查,反而冲撞警员,一路逃逸。警察张景义加入围捕,并掏枪喝令:“停车!下车!”黎某不肯就范,还在人潮中开车横冲直撞。张景义朝车轮连开2枪,但子弹贯穿挡风玻璃,意外击中黎某腹腔致死。
台北地检署先后2次认为张景义是正当防卫才开枪,不予起诉,但检察官后来认为张景义开枪情况未达到急迫性,认定张景义涉嫌过失致死,将张景义起诉,引发争议。
台北地方法院认定,黎某是被追捕的嫌犯,不听张景义拦车,拒不停下,又在有许多路人的人行道上疾驶。由于黎某随时可开车加速,张景义追到车前后持枪要求车内人员下车,属于情况急迫、刻不容缓,使用警枪有急迫性且符合警械使用条例的规定。张景义开枪已尽力避免伤及黎某致命部位,并未逾越“必要”条件,因此判决他无罪。
台检方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台湾高院维持一审认定,仍判张景义无罪。
相比贵州民警张磊,台北市警察张景义只是现场参与截停车辆的众多警察之一,嫌犯的车辆对他个人构成的威胁危险程度和急迫度还远不如现场处于肢体接触暴力袭警中的张磊,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击毙嫌犯,如果说台法院落判个“防卫过当”,恐怕还能叫人几分信服。
真是天壤之别!
张磊在被连续攻击、枪支被抢夺的危急情况下,公诉机关也知道“鸣枪警告无效后”,但仍认定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危及张磊的生命安全”,请问要什么情况下才是“危及生命安全”?非要等到一板砖拍到脑门上鲜血淋淋、等到枪支被抢走后吗?是否要警察在临死前一刻扣动扳机才算正当防卫么?四川仁寿派出所长如果没有牺牲, 是不是也要被抬到法院判个“防卫过当”?
如果有一天,面临要么当肉垫,要么当囚犯的选择,何去何从…
支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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